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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供、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中供热事业发展,濮阳市结合实际重新修订《濮阳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一、主要内容
《办法》分总则、规划建设、供热用热、供热服务、设施保护、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41条。
第一章总则 主要规定《办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主要原则、政府和各部门职责等方面。
第二章规划建设 明确热力管网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热电联产规划相衔接。新建、改建、扩建集中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热力管网专项规划,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第三章供热用热 主要规定供热实行特许经营,供热企业按照协议要求建设运营,明确了热价的制定及调整需要遵守的相关流程,同时用户应当遵守用热规章制度,按照用热标准及时缴费用热。
第四章供热服务 明确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加强运行管理,保证安全、连续供热,应当指导用户安全使用供热设施,帮助指导用户做好用户范围的供热设施检查维护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用热条件的应当停止供热。同时用户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用热规定用热,并及时反映供用热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第五章设施保护 进一步明确了供热设施的检查维护职责,
同时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对供热违法行为的强制措施等进行详细的规定,对供热安全保障与监管措施在立法上予以明确,以实现对供热设施保护的有效监管。
第六章法律责任 规定了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任承担。
第七章附则 规定了《办法》的施行时间。
二、修订内容
1.原《办法》第二章第九条修订为:
“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集中供热规划,并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供热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实施集中供热的市、县级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集中供热规划,并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2.原《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修订为:
“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50%以上,热经营企业应当供热。”修改为“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40%及以上时,热经营企业应当供热;未达到规定用热户数时,由建设单位、业主与热经营企业协商解决。
3.原《办法》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二款增加:
热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热经营企业可以进行催交;经2次催交仍未交费的,热经营企业在不损害其他热用户合法权益的
情况下,可以对其暂停供热。热用户交纳热费,热经营企业恢复供热的,应当按照热用户的实际用热天数或者实际用热量收取热费。热经营企业需退还热费或者热用户需要补交热费的,应当在每年供热期结束后2个月内结清。
4.原《办法》第四章第三十条修订为:
热用户有权就供热质量、服务、收费等问题向市、县供热、价格等主管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处理并告知投诉人。”修改为“热用户有权就供热质量、服务、收费等问题向市、县供热、价格等相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5.原《办法》第七章第四十一条增加:
2019年10月14日印发的《濮阳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濮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同时废止。
三、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濮阳市区(市城区、濮阳县、清丰县、范县、南乐县、台前县)范围内供热的规划、建设、运营、使用和管理。
四、注意事项
一是针对目前能源的多种利用方式及我市实际,明确了市城区发展以热电联产、工业余热等为主的集中供热系统;鼓励县域发展以地热、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为主的集中供热系统。
二是明确了热生产企业厂区外至热用户整体建筑建设用地红线以外的供热设施由热经营企业负责建设管理。
三是规定了居民热用户户外(楼道立管)供热设施、户内(热用户墙内)共用供热设施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维修维护和管理。
四是对窃热、取用热循环水等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
五、惠民举措
近年来我市集中供热事业发展迅速,《办法》的出台,对供热单位的供热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如第二十三条明确热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供热服务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热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热经营企业查询或者投诉,热经营企业应当及时答复或者处理,最迟在2日内给予答复或者处理。
第二十四条明确供热企业应当加强企业供热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证安全、连续供热,不得无故停止供热。因热经营企业原因连续停热12小时以上的,热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停热时间相应减收热费。
第二十五条明确了热用户室温标准,居民热用户有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的最低温度由16℃提升至18℃。
第二十九条明确了对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家庭和社会、儿童福利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等实行费用减免或价格补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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