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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近日,濮阳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就《通告》解读如下:
一、《通告》的制定背景
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2024年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河南省2024年碧水保卫战实施方案〉〈河南省2024年净土保卫战实施方案〉〈河南省2024年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委办〔2024〕7号),要求“各省辖市及所属县(市)以政府公告的形式,重新向社会公布禁用区划定范围和管理要求,除建成区外,将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主要施工工地等机械高频使用场所新增纳入禁用区范围,禁止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以及不符合相关管理要求的机械在禁用区内使用”。
二、《通告》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4.1.3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限定区域内可选择执行表1中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烟度排放的Ⅲ类限值”。
三、《通告》的主要内容
《通告》包括禁用区划定范围、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高排放标准、禁用区管理要求、法律责任和实施时间五个部分。
(一)禁用区范围
在原来禁用区范围的基础上,将全市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业企业、施工工地新增纳入禁用区范围。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通告》确定了非道路移动机械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
(三)禁用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1.禁用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2.禁用区内所有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编码登记,定位实时联网,且有尾气检测合格报告。
3.应急抢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四)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明确了禁用区内销售、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和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所负的法律责任。
(五)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四、专有名词解释
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确定了非道路移动机械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
非道路移动机械: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机械类型。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1.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的。2.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机械,以及排气烟度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中规定的Ⅲ类限值,或目视有明显可见烟的机械。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0393—6109689 6109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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