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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今年实施 填补濮阳市教育领域立法空白

序号:1000007802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发布机构:濮阳日报社 网站发布:2024/1/9

15日,自市教育局获悉,《濮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关注下一代成长,呼应民生,突出当地特色,坚持问题导向,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符合小切口立法要求,发挥了地方立法实施性、补充性、试验性作用,体现了濮阳市较高的立法水平。

《条例》共六章三十九条,分为总则、规划、建设、配建和移交、法律责任、附则。《条例》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立法原则,主要针对濮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中规划编制、教育用地保障、教育资源优化、配套建设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

中小学、幼儿园预留建设用地标准方面,《条例》规定,每千人口四十五名适龄儿童,配套建设相应规模幼儿园,每班30人,单园规模不超过12班不少于6班。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服务半径不超过300米;每千人口一百名小学生,配套建设相应规模小学,每班45人,单校规模不超过36班。24个教学班及以下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18平方米,30个教学班及以上不低于17平方米,服务半径不超过500米;每千人口五十名初中生,配套建设相应规模初中,每班50人,单校规模不超过36班。24个教学班及以下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22平方米,30个教学班及以上不低于20平方米,服务半径不超过1000米;每千人口三十名高中生,配套建设相应规模普通高中,每班50人,单校规模不超过60班。30个教学班及以下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22平方米,30个以上不低于20平方米;寄宿制学校生均用地面积需增加45平方米; 农村地区中小学、幼儿园布局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教育资源实际情况确定;用地条件受限的旧城区等地区,生均用地面积基本标准可适当降低,以满足教育需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性质或者改作他用。

中小学校、幼儿园在设计和建设标准方面,《条例》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在设计和建设中应当充分考虑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使用特点,达到建筑工程质量、消防、人防、抗震、防雷、隔声、疏散、环保、节能、卫生、安全等标准和规范要求;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标准配齐实验室和音乐、体育、美术等学科功能教室场地,充分考虑现代教育的发展趋势,预留足够的信息技术设施设备升级和智能化建设所需的空间;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室应当配备空调、多媒体设备和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的课桌椅、照明系统;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进行下列建设活动:周边五十米范围内,新建废弃物分类、收集、转运场所;校门两侧五十米范围内,摆设流动摊点;周边二百米范围内,开设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游艺娱乐场所、彩票销售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的经营性场所;周边五百米范围内,规划建设畜禽养殖场所和高噪音企业;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学秩序和安全的规划建设活动。